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鄂经院发〔2015〕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持严谨学风,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三级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列条文中凡以“学术委员会”为主语的,适用于各级学术委员会;凡以“校学术委员会”为主语的,仅指校级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乐于奉献;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学术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推选和校长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院按学校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推荐人选。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学校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附设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秘书处可以安排专职秘书1人,也可以由有关职能部门安排人员兼任。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专委会的人员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院系设置的实际,适当分设若干个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实行轮值制(任期1-2年),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处挂靠轮值主任所在学院综合办公室,秘书工作由轮值主任所在学院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届中可以更新1/3左右的委员。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换届后的学术委员会的新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3。所有委员的工作年龄原则上应可满足任职一届。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级学术委员会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出现的缺额,由各级学术委员会按本章程第七至十二条的规定临时增补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调整或者申请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专委会、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运行规则;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其他
1.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推荐、咨询的其他事项;
2.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并可以授权专委会、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涉及本学科学术事项的审议、评价、推荐和咨询建议等;
(二)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学术事务;
(三)需要协同配合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本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三)负责对本学院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审议和组织重大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负责本学院对外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学术价值评议;
(四)负责本学院相关优秀人才推荐和人才引进的学术评议工作;
(五)推荐国家和地方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科研项目、科研资助计划、成果及奖励申报,负责本学院科研奖励、资助出版等工作的学术评议;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专委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讨论、审议学院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设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由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委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与评审事项相关或会议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可以无记名方式,逐步推行实名投票方式。
表决事项时,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不需要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征询委员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涉及特殊事项,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由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 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