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各班级在班主任的主导下,一定严格以2015-2016学年贫困生认定名单为基础,经过申请、审核、民主评选和公示四个阶段,评选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工作要求:
1、班主任要全程主导并参与申请、评定、公示工作。为学生讲解和说明评定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意义。
2、班主任要认真审核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审表,特别强调学生要客观填写家庭月收入、人均收入和收入来源等关键内容。各班填写汇总表一定要准确填写个人姓名、卡号。在款项下发前学生卡号如有变更请即时向学院负责资助工作老师报告。
3、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4、原则上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请班主任一定摸清摸准此类申报学生。
5、如果学生有任何疑问,班主任一定第一时间解答,如果没有解决可以让学生找学院专门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询问。
6、班级确定本次受资助学生名单及等次后,一定在班级范围内公示(黑板公示图片通过QQ传给学院资助老师)。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班主任审核学生申报表格并签名上报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工作,我院设置了咨询和举报电话:
电话:81973975 联系人:王老师
三、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评审条件如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2014—201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前30%(含)以内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分春秋两季发放。评审条件如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材料报送
1. 11月18号(星期三)前,报以下材料:
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班级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档);《励志奖学金发放表》(电子档);
班级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档);《助学金发放表》(电子档);
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