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第1学期本科课堂听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8-22浏览次数:10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为加强教学工作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推动本科教学质量提升与改进,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本科课堂听课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2427号)要求,现将本学期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及同行听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课节次要求

1.学校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其中须包含至少 1 次思想政治类课程。

2.教学单位院长、副院长,院属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书记、副书记每学期不少于4次;辅导员每学期不少于1次。

3.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次,其中须包含至少1次思想政治类课程。

4.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产教融合办公室、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教辅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5.普通专任教师每学期开展同行相互听课不少于2节,评教改革试点学院专任教师听课次数以试点工作安排为准。

二、听课范围

(一)校领导和各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范围不受限制。教学单位安排的听课范围既包括教师在本单位承担的本科课程,也包括教师在校内其他单位承担的本科课程,以及其他单位教师在本单位承担的本科课程,重点应关注以下本科课程:

1.本单位青年教师开设的课程;

2.首次开设的课程;

3.近一学年教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 10%的教师开设的课程;

4.“名师课堂”。

(二)评教改革试点学院应按照试点工作安排完成相应课堂听课任务。

三、听课任务

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需关注:

(一)了解和评价教师授课基本情况,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规范、教学态度、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与手段等;

(二)关注意识形态,确保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

(三)关注教师教学创新,了解教师以“新财经”改革为引领,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现代化数字化教学方法、因地制宜开展教学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四)关注学生学习效果,关注课程设计是否体现“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理念;

(五)了解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四、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可以随机选择课堂听课,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2.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示意说明。在听课过程中应将手机静音,不得处理其他事务,不得影响正常课堂教学。授课教师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3.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不少于 1 学时。

4.听课人员听课后可通过面对面、电话、短消息、函件等方式向授课教师、开课学院及教务处反馈课堂亮点、意见或建议。

5.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在学校教学评价平台完成课堂教学情况评价。

6.听课人员须全面了解教学现场情况,听课结束后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信息化评教系统中认真、如实地评价听课课程,信息化评教系统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7.教务处将定期统计各类听课人员听评课次数,核算领导干部及同行听课完成情况并通报。听课人员听评课次数以信息化评教系统中提交的次数为准,本学期按系统提交1次问卷等同于听课1节次计算。

8.如遇使用问题,可在湖经网络教学平台QQ群(759300452)联系平台技术人员解决。

五、反馈改进

听课人员要对听课对象的课堂教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帮助教师不断改进课堂教学。听课过程中如发现紧急情况,例如教师迟到等,听课人员应及时向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027-81973934)反馈。



附件:信息化评教系统使用方法.pdf

  

  

教务处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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