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12-03-27浏览次数:541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资产。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制度,服从校、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系级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条 院系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借出仪器设备按下列情况办理手续:
     1、教职员工借用的仪器设备不在其所在实验室使用时,则借用者须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在登记簿上注明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归还日期。
     2、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借用除办理上款规定的手续外,还需借用双方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并提出具体意见。
     3、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除按上款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需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规定核实、备案、同意后方可借出,贵重仪器的借出还需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损坏及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4)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5)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6)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7)凡盗窃或以坏换好者,对当事人按设备原值的二倍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由于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4)保管工作中的正常损耗。
    3、赔偿处理方法。
  (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用。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致使本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遭到被盗、失火等造成的损失,肇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还应予行政处分,甚至追求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赔偿的费用纳入该单位的设备费,作维修或购买设备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若因赔偿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确实困难,不能一次付清者,经单位主管批准后,可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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