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12-03-27浏览次数:496

     为了预防火灾、盗窃及其它各类事故,保障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和设备安全,依据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为防火防盗防事故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与落实实验教学中心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各实验室管理人员为防火防盗防事故二级负责人,负责各实验室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全体人员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牢记“防火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单位安全隐患、懂得灭火的基本方法、懂得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遇到火灾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实验教学中心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有完善的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设禁烟标志,消防器材和主通道应急灯要有专人定期检查,确保完好随时可用。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严禁动用明火,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劣质电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电炉等加热性电器通电期间不得离人。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严禁随意存放汽油、煤油等易燃易暴危险品。工作中若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搬运和保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实验室及办公室的门窗必须保持常年完好,存放贵重的仪器设备、耗材等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铁门、防盗门、防盗窗、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组织各实验室定期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严格监管其使用和存放的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及时维修,保障所有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各节假日前要进行节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并安排节假日值班人员。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如发现纵火、盗窃等行为应及时阻止,并通知保卫单位对肇事者及行为可疑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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