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12-03-27浏览次数:5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同时实验室建设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实验室工作也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是隶属学院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的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朴素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当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掘潜力,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为院、系、教研室创造科研条件;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体 制 与 机 构
    第十条 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对实验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5)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院(系)一级的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建 设 与 管 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各项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教学实验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不宜建立实验室,其任务划归挂靠学科相近的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合并、撤消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由院(系)提出申请,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查后,教务、科研、人事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长并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规划过程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同样归口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院级中心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上班制。实验室人员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做好实验室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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