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实验室建制的有关规定(修订讨论稿)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12-03-27浏览次数:645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科学实验的质量,有计划的建设实验室,合理调配全院的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特对实验室建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建立的基本条件
    1、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学科或专业,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长远的科研计划、任务,并已纳入学校、院、系(所)教学或科研发展规划,每学年实验室对学生实验人时数要达到国家教育部对实验室评估所规定的相应标准或饱满的科研任务;
    2、有规定的必修课和教学大纲,有明确的课程要求,有完善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人均实验面积二点五平方米以上;
    4、有一定数量的能够满足教学或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设备不能低于五套(大型精密仪器例外);
    5、实验室主任应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或具有副高职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并能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6、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具备完成本实验任务的水平和能力,以及有工作定额的岗位责任制度;
    7、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记录;
    8、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验室工作档案;
    9、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除去以上有关教学条件外,其它基本条件均应具备,而且还必须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第一款所规定的“实验室建立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定期对所属实验室进行整顿,以保证实验室功能和效应的发挥。
    三、各有关单位要新建实验室,必须依据“基本条件”做好论证工作,在确认符合“基本条件”后提交“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建立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实验室建立以后,不得随便更名,确因工作需要更名,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确认。
    五、学校确认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编制、经费和物资等各项管理工作,凡未经学校确认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学校不予承认。
    六、实验室的撤消与合并,先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告,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撤消的实验室取消其机构建制,对合并的实验室确认新的机构建制,并办理有关财产等移交手续。
    七、大型实验室的调整和新建实验室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需经学校实验室委员会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为完成临时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列入正式的建制,其财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可归属相关(或相近)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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